乡村振兴中如何实现共同富裕?
共同富裕既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也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核心目标。为此,增加农民收入不仅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首要工程,更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基础工程、“三农”工作的主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农业农村工作,说一千、道一万,增加农民收入是关键。”如果农民收入得不到增加,农民生活得不到改善,不仅实现共同富裕将成为一句空话,而且乡村振兴也难以顺利推进。一号文件紧扣“促进农民就业增收”“促进农业经营增效”“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提出“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并要求“构建产权关系明晰、治理架构科学、经营方式稳健、收益分配合理的运行机制,探索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资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回答了实现共同富裕需要发展一个什么样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怎样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实践难题。
让财产性收益成为农民收入持续增长的来源,不断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尽管农村居民收入增长速度总体上在不断提升,但整体收入水平仍然偏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依然突出,其中公民身份的城乡二元、土地身份的城乡二元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制度性障碍。从农民收入结构看,相对于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农民财产性收入所占比重过小是最明显的标志。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赋予农民更加充分的财产权益”,应以此进一步缩小城乡差距,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享现代化成果。
探索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有效路径,走共同富裕之路,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推进动力变革与制度变革。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战略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农村改革是从调整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开启的,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要求,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必须“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不动摇,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权益。
不断推进土地制度从集体所有制的单一实现形式向多种实现形式演变,不断优化以集体所有制为主体向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并按要素分配的农村集体经济。如何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机制,赋予农村集体经济以新的时代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将决定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方向。农村集体所有制有一个先天性的局限亟待破解:市场经济的开放性有助于土地要素的优化配置,而集体所有制内含着成员制,成员制又具有排他性、封闭性,成为问题的核心和症结所在。为此,要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进而既超越西方的发展道路,又弥补传统集体所有制的历史局限,推进社会主义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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