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清乡村旅游、民宿发展、乡村振兴中的30个关系
发布日期:2020-01-10 点击数:299
要想做好乡村旅游规划、乡村民宿规划发展和乡村振兴,不能只凭借一腔热血,肆意妄为,而是要对他们做深刻的认知和了解,比如做乡村旅游规划如何做好农村、农业和农民三方关系的协调?如何保护好农村生态环境?乡村民宿的指导标准是什么?乡村振兴中的人、房、地的关系是什么?等等,今天作为专业旅游规划公司就乡村旅游、民宿发展、乡村振兴中的30个关系做了总结,希望大家通读全文之后,能理清这些关系和问题,再做相应的规划,会更加得心应手的。
乡村旅游发展中各要素之间的十二个关系
乡村旅游发展中涉及到不同的资源、要素、管理及主体,还有各类投资、各类环境、各类产业、各类法律等等,相互关系庞杂,厘清关系,才能找准问题,把控发展的全过程。
关系一: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关系
乡村旅游到底是什么?从哪来,怎么走,方向对不对,合不合法?第一个关系就是农村、农业、农民这三者的关系。乡村旅游如何落地生根?农村村容环境美好是乡村旅游的基础,农业是乡村旅游产品的核心要素,农民更是乡村旅游推动、管理和运营的核心主体。核心产品、合法合规经营主体、乡村民俗传承方式等,这些关系要弄清。
关系二:乡村旅游中的扶贫与富民
如今的很多乡村依然乡村美丽、产业单一、农民贫困,乡村旅游已经成为乡村脱贫的主要方式之一,当然2020年后,乡村全部脱贫后,未来在脱贫攻坚战实现之后,富民阶段的乡村旅游又该如何演变和发展?要思考。
关系三:乡村旅游中的投资人和经营者的关系
乡村旅游的投资有外来社会和工商资本投资,也有的是农民自发投资。有的就是农民经营,有的就是委托他人经营。这中间就涉及到投资的、经营的、资源、资产的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哪些是合法合规的,哪些是不合规的,理清这些非常重要。
关系四:行业标准与行业管理的关系
据了解,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乡村旅游标准,各地发布很多的地方标准是按照自己的地域特色、民俗民风等设定的,根据地方的特色文化来制定标准去引导。在监管上,通行的、全行业的、统一的监管是很难的。所谓的行业管理只能是各地自行其是。好一点的行业管理就仅仅对合法的经营主体进行管理,不合法的就应该用合法方式去引导发展。这之间的关系需要去区分。
关系五:乡村文化传承与文明提升的关系
旅游是乡村文化传承的最好方式和载体,不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异国异地他乡的文化都可以通过乡村旅游传承来沟通和交流。在文化的传承中,有的文化传承下来了,有的文化在文明提升的过程中不能发挥作用,就慢慢消亡了。
这是最重要的关系,有些业态看起来是常规经营,但是从文化传承根上很难说是合理和合法经营。
关系六:农民与市民的关系
农民和市民,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这个关系始终存在。建国初期农业支持工业,改革开放工业反哺农业,现在这个关系又开始了,农业与工业的递进关系就是农民与市民的递进关系。
关系七:乡村旅游体验与促进消费的关系
乡村旅游体验中,当游客呼吸着乡村新鲜的空气,看着美丽的村容村貌,感受儿时的记忆,体验乡村休闲等等,如果仅仅是感受体验了,却没有任何消费,事实上,现在的乡村,除了吃和住,其他的消费是很少的。这个对乡村旅游的作用是什么?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话题。
关系八:原生态乡村环境的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我们不能破坏文明的乡村生态环境,要把握好保护与利用开发的度。比如说有的地方所谓的乡村旅游房屋,一味扩大规模,把农民住的几分地、几十平的房子,改建成几百平米、高层的建筑物,这是不是乡村旅游要打问号,建出来的建筑反而更像主题酒店,是不是合法合规的建筑物,能不能合法经营等等都需要研究。
关系九:乡村旅游和特色小镇与新型城镇化的关系
新型城镇化是国家的发展战略,主要有利于乡村公共服务上的集中配给。每一个村庄都配污水处理等设施的话,成本就太高了,需要居民相对集中,产业业态要相对集聚,这时的乡村城镇化关系要处理好。乡村旅游特色小镇如何成为新型城镇化的传导载体,要研究。
关系十:田园综合体与三农的关系
田园综合体既涉及农业产业,又涉及农村与农民的关系,其中牵涉的人地关系更加需要梳理。特别是乡村投资、农业用地、品种种植结构、以及鼓励形成家庭农场方式集约经营等等都需要梳理。
关系十一:乡村旅游策划与乡村规划的关系
乡村旅游的产品服务策划,是否在乡村规划基础上的,乡村规划是否是有规划资质的人来规划,规划是否在土地利用合法等基础上去考量的。这个关系最重要
关系十二:乡村的文化与旅游的融合关系
讲到文化和旅游融合,都会用“诗与远方”、“灵魂和载体”去形容,我觉得不太贴切。其实很简单,乡村文化怎么和乡村旅游去融合,实际上就是找出二者的契合点——能够感受到和体验到的点就对了。
总之,这十二个关系理清楚,对于乡村旅游发展中一系列影响要素,比如资源的利用、发展标准、政府监管、合法经营等等都大有裨益。资源是否得到充分利用,农民收入是否得到提高,农业产业是否得到促进,农村的环境是否得到改善,旅游者是否满意,投资者是否得到回报,政府的监管是不是更有序,旅游秩序是否更好,是否符合国家的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等等都是重要的。最终的结果,应该就是合法、合理、合规的投资、经营、消费、监管和保持绿色生态,这些都是核心要义。
民宿发展中的十个关系
民宿是外来的概念,但是很多关联主体都不太理解也不甚了解。外来的乡村民宿,其房屋和土地跟我们这里的市场化程度完全不一样。如果忽略这个因素,就很可能对民宿的未来发展和监管上带来非常大的麻烦。
关系一:乡村民宿和城市民宿
谈起民宿,可能有的人认为只有乡村民宿,没有城市民宿。《北京旅游条例》明确规定城市的四合院就是城市民宿,这两者关系要分清和明确。
关系二:非标住宿与标准引导的关系
很多人说民宿是“非标住宿”,我不认同。既然是民宿,强调民宿主人文化,以及消费者的洗漱用品、住宿设施、休息的设施设备等等都具备的标准化,这都涉及到标准化,不能硬说民宿是非标住宿。业态定位不清,为其经营合法和监管带来诸多困惑。
关系三:民宿与社会旅馆关系
前些日子出台一个关于民宿的指导标准,说是规定民宿要在15间以下。农村里哪一家农民住的房子能合法达到5间以上的?15间完全可以做成社会旅馆,那还是民宿吗?
关系四:民宿和主题精品酒店关系
民宿和社会旅馆之外,还有一个关系。如果社会旅馆显得档次级别稍低,想追求精品的高端的民宿,那可能就是主题精品酒店了,所以民宿和主题精品酒店的关系也要理清楚,到底什么样的才是真的民宿。真的很重要。
关系五:民宿的消费情怀与投资经营关系
很多人带着情怀去乡村消费,希望感受过去的时光、过去的乡村,在那里住上一阵子,甚至说通过各种合理不合法的方式去进行改造。我认为这都是消费,这和投资经营的关系不是很大。有人投着感受着的同时就要做经营,那么问题来了,随着主体的消费和投资身份的转变,这里面会产生很多消费、投资、经营、管理中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和委托代理关系问题,这个关系可不是简单的一步就能跨过去的。
关系六:投资合法与经营合法的关系
很多民宿干起来了,但它的投资合不合法是个问题。投资中所谓“购买”、“租用”的资产、土地是否合法,和住宿管理上是否有住宿的特别许可证等状态,造成经营上是否合法等等,以及政府管理部门是否对经营主体给予的相应资质等,这都需要区分清楚。
关系七:民宿存量与增量的关系
民宿产业的发展中,到底哪些是存量哪些是增量,一定要界定下来。然后再规范标准,在法规没有给出更清晰的指导之前,是否可以考虑规范存量,控制和限制增量。
关系八:消费者“叫好”与公共安全的关系
消费者个人对民宿感觉很好,有时不一定就是安全的,因为经营上可能不合法,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如果本身存在非合规性经营,那在公共安全秩序上,就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
关系九:民宿的主人文化与产品创新的关系
现在有的民宿经营者或投资人,无限放大一个统一模式的“老板娘”文化的主人文化,这个“主人”文化是不是这个地区区域特有的,是不是现有历史阶段所有的,是不是这个生态环境所允许的等等已经雷同化了。比如说南方与北方对比,不同民族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生活习惯之间等,主人文化绝对是不一样的,千篇一律或仅凭经营者主观偏好,就会影响民宿产品的提升和创新。
关系十:合理消费与合法维权的关系
目前这一方面现在有很多问题都没有办法得到根本解决,因为有诸多的民宿,他们的经营合规性有待论证。政府之所以没有大力度监管,是觉得可能暂时没有对社会产生危害,另外一个角度还可以让农民致富。但这不代表风险不存在,一旦发生风险甚至是伤害,合法维权就非常麻烦。
民宿发展过程中的这些关系和问题,如果不理清,很多问题就不能浮出水面。潜藏的问题和矛盾就会影响这个行业业态的良性发展,对它的未来和规模扩大(合法连锁经营)就会形成瓶颈或制约,包括对农民就业、农民致富都会有不好的影响。
乡村振兴中的八个关系
关系一:乡村振兴中的房屋存量与增量的关系
这几年来,乡村里到处都是建设工地,一直在不断地建房子,盖这么多层的村庄还是乡村吗?所以一定要控制好存量和增量的关系。存量就是存量,一定要严格管理;增量如果不合规,就一定要限制和控制。
关系二:乡村振兴中的农民主体和外来新主体的关系
乡村振兴进程中,政府会配套很多公共服务设施,从不同角度促进农村环境改善、农业发展、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包括医疗、教育、卫生、公共福利改善,会引导诸多外来主体进入乡村,参与建设。那么,这里面农民主体和外来主体这个关系要理清。
关系三:乡村振兴中的人、房、地的关系
乡村振兴中,关于农民、房屋和土地的关系,现在法律上依旧还理不清。比如土地,农民的承包经营地可以进行流转,房子本村的村民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买卖租赁,城里人不行。人、房、地,这里面的关系要进一步从法律上理清界限并去规范它。物权法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在人、房、地之间的体现非常重要,物权法涉及到每个公民,农民的物权法体现在哪,这个也要理清。
关系四:乡村振兴中的政策的合法审核与现有的法律的冲突的关系
相关单位出台一系列的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政策、方案,这些政策和法律有没有冲突?这些指导意见是否经过了比较严格的合法合规性的审核?鼓励做这个事的时候,会不会给将来留下不好解决的问题。
关系五:乡村振兴中的硬和软的公共服务的关系
乡村的公共服务,像刚才谈到的医疗、养老、医保、就业、教育等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与硬件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关系的处理?财政政策又能支撑乡村建设的硬软件公共服务到什么程度。
关系六:乡村振兴中的政府与各类运营主体的关系
政府与乡村各要素(产业、事业)的投资、运营、管理、服务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要处理好。乡村振兴未来的产业业态将丰富多元,同时更会面临更多的、更复杂的产业链条上的协作、联动关系。
关系七:乡村振兴中的扶贫与富民界定的关系
乡村振兴发展过程中,哪些村是扶贫,哪些村是富民;哪些是解决温饱问题,哪些是摘掉了贫困帽要进一步发展的,这些要做出很好的界定。特别是即将进入脱贫攻坚之后的时代。
关系八:乡村振兴的内力与外力的关系
乡村振兴中的外力是更多的农业产业发展的机遇,农村环境改善的机遇、农民变市民的机遇,内力是农民自身文明程度的提升、技能的提升,这个关系也要处理好。
乡村振兴的实践中,这些关系处理好了,可能会事半功倍,会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效能更加放大。新中国70年,明年全部脱贫的目标一定能实现,是很了不起的。脱贫后,让农业产业兴旺、农村环境美好,农民过上富裕的生活,这个和乡村振兴的关系实在是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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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发展中各要素之间的十二个关系
乡村旅游发展中涉及到不同的资源、要素、管理及主体,还有各类投资、各类环境、各类产业、各类法律等等,相互关系庞杂,厘清关系,才能找准问题,把控发展的全过程。
关系一: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关系
乡村旅游到底是什么?从哪来,怎么走,方向对不对,合不合法?第一个关系就是农村、农业、农民这三者的关系。乡村旅游如何落地生根?农村村容环境美好是乡村旅游的基础,农业是乡村旅游产品的核心要素,农民更是乡村旅游推动、管理和运营的核心主体。核心产品、合法合规经营主体、乡村民俗传承方式等,这些关系要弄清。
关系二:乡村旅游中的扶贫与富民
如今的很多乡村依然乡村美丽、产业单一、农民贫困,乡村旅游已经成为乡村脱贫的主要方式之一,当然2020年后,乡村全部脱贫后,未来在脱贫攻坚战实现之后,富民阶段的乡村旅游又该如何演变和发展?要思考。
关系三:乡村旅游中的投资人和经营者的关系
乡村旅游的投资有外来社会和工商资本投资,也有的是农民自发投资。有的就是农民经营,有的就是委托他人经营。这中间就涉及到投资的、经营的、资源、资产的委托代理的法律关系。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哪些是合法合规的,哪些是不合规的,理清这些非常重要。
据了解,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乡村旅游标准,各地发布很多的地方标准是按照自己的地域特色、民俗民风等设定的,根据地方的特色文化来制定标准去引导。在监管上,通行的、全行业的、统一的监管是很难的。所谓的行业管理只能是各地自行其是。好一点的行业管理就仅仅对合法的经营主体进行管理,不合法的就应该用合法方式去引导发展。这之间的关系需要去区分。
关系五:乡村文化传承与文明提升的关系
旅游是乡村文化传承的最好方式和载体,不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异国异地他乡的文化都可以通过乡村旅游传承来沟通和交流。在文化的传承中,有的文化传承下来了,有的文化在文明提升的过程中不能发挥作用,就慢慢消亡了。
这是最重要的关系,有些业态看起来是常规经营,但是从文化传承根上很难说是合理和合法经营。
关系六:农民与市民的关系
农民和市民,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这个关系始终存在。建国初期农业支持工业,改革开放工业反哺农业,现在这个关系又开始了,农业与工业的递进关系就是农民与市民的递进关系。
关系七:乡村旅游体验与促进消费的关系
乡村旅游体验中,当游客呼吸着乡村新鲜的空气,看着美丽的村容村貌,感受儿时的记忆,体验乡村休闲等等,如果仅仅是感受体验了,却没有任何消费,事实上,现在的乡村,除了吃和住,其他的消费是很少的。这个对乡村旅游的作用是什么?也是一个需要研究的话题。
关系八:原生态乡村环境的保护和利用的关系
我们不能破坏文明的乡村生态环境,要把握好保护与利用开发的度。比如说有的地方所谓的乡村旅游房屋,一味扩大规模,把农民住的几分地、几十平的房子,改建成几百平米、高层的建筑物,这是不是乡村旅游要打问号,建出来的建筑反而更像主题酒店,是不是合法合规的建筑物,能不能合法经营等等都需要研究。
关系九:乡村旅游和特色小镇与新型城镇化的关系
新型城镇化是国家的发展战略,主要有利于乡村公共服务上的集中配给。每一个村庄都配污水处理等设施的话,成本就太高了,需要居民相对集中,产业业态要相对集聚,这时的乡村城镇化关系要处理好。乡村旅游特色小镇如何成为新型城镇化的传导载体,要研究。
关系十:田园综合体与三农的关系
田园综合体既涉及农业产业,又涉及农村与农民的关系,其中牵涉的人地关系更加需要梳理。特别是乡村投资、农业用地、品种种植结构、以及鼓励形成家庭农场方式集约经营等等都需要梳理。
关系十一:乡村旅游策划与乡村规划的关系
乡村旅游的产品服务策划,是否在乡村规划基础上的,乡村规划是否是有规划资质的人来规划,规划是否在土地利用合法等基础上去考量的。这个关系最重要
关系十二:乡村的文化与旅游的融合关系
讲到文化和旅游融合,都会用“诗与远方”、“灵魂和载体”去形容,我觉得不太贴切。其实很简单,乡村文化怎么和乡村旅游去融合,实际上就是找出二者的契合点——能够感受到和体验到的点就对了。
总之,这十二个关系理清楚,对于乡村旅游发展中一系列影响要素,比如资源的利用、发展标准、政府监管、合法经营等等都大有裨益。资源是否得到充分利用,农民收入是否得到提高,农业产业是否得到促进,农村的环境是否得到改善,旅游者是否满意,投资者是否得到回报,政府的监管是不是更有序,旅游秩序是否更好,是否符合国家的新型城镇化的发展等等都是重要的。最终的结果,应该就是合法、合理、合规的投资、经营、消费、监管和保持绿色生态,这些都是核心要义。
民宿发展中的十个关系
民宿是外来的概念,但是很多关联主体都不太理解也不甚了解。外来的乡村民宿,其房屋和土地跟我们这里的市场化程度完全不一样。如果忽略这个因素,就很可能对民宿的未来发展和监管上带来非常大的麻烦。
关系一:乡村民宿和城市民宿
谈起民宿,可能有的人认为只有乡村民宿,没有城市民宿。《北京旅游条例》明确规定城市的四合院就是城市民宿,这两者关系要分清和明确。
关系二:非标住宿与标准引导的关系
很多人说民宿是“非标住宿”,我不认同。既然是民宿,强调民宿主人文化,以及消费者的洗漱用品、住宿设施、休息的设施设备等等都具备的标准化,这都涉及到标准化,不能硬说民宿是非标住宿。业态定位不清,为其经营合法和监管带来诸多困惑。
关系三:民宿与社会旅馆关系
前些日子出台一个关于民宿的指导标准,说是规定民宿要在15间以下。农村里哪一家农民住的房子能合法达到5间以上的?15间完全可以做成社会旅馆,那还是民宿吗?
关系四:民宿和主题精品酒店关系
民宿和社会旅馆之外,还有一个关系。如果社会旅馆显得档次级别稍低,想追求精品的高端的民宿,那可能就是主题精品酒店了,所以民宿和主题精品酒店的关系也要理清楚,到底什么样的才是真的民宿。真的很重要。
关系五:民宿的消费情怀与投资经营关系
很多人带着情怀去乡村消费,希望感受过去的时光、过去的乡村,在那里住上一阵子,甚至说通过各种合理不合法的方式去进行改造。我认为这都是消费,这和投资经营的关系不是很大。有人投着感受着的同时就要做经营,那么问题来了,随着主体的消费和投资身份的转变,这里面会产生很多消费、投资、经营、管理中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和委托代理关系问题,这个关系可不是简单的一步就能跨过去的。
关系六:投资合法与经营合法的关系
很多民宿干起来了,但它的投资合不合法是个问题。投资中所谓“购买”、“租用”的资产、土地是否合法,和住宿管理上是否有住宿的特别许可证等状态,造成经营上是否合法等等,以及政府管理部门是否对经营主体给予的相应资质等,这都需要区分清楚。
关系七:民宿存量与增量的关系
民宿产业的发展中,到底哪些是存量哪些是增量,一定要界定下来。然后再规范标准,在法规没有给出更清晰的指导之前,是否可以考虑规范存量,控制和限制增量。
关系八:消费者“叫好”与公共安全的关系
消费者个人对民宿感觉很好,有时不一定就是安全的,因为经营上可能不合法,可能存在安全隐患。如果本身存在非合规性经营,那在公共安全秩序上,就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
关系九:民宿的主人文化与产品创新的关系
现在有的民宿经营者或投资人,无限放大一个统一模式的“老板娘”文化的主人文化,这个“主人”文化是不是这个地区区域特有的,是不是现有历史阶段所有的,是不是这个生态环境所允许的等等已经雷同化了。比如说南方与北方对比,不同民族之间,不同地区之间,不同生活习惯之间等,主人文化绝对是不一样的,千篇一律或仅凭经营者主观偏好,就会影响民宿产品的提升和创新。
关系十:合理消费与合法维权的关系
目前这一方面现在有很多问题都没有办法得到根本解决,因为有诸多的民宿,他们的经营合规性有待论证。政府之所以没有大力度监管,是觉得可能暂时没有对社会产生危害,另外一个角度还可以让农民致富。但这不代表风险不存在,一旦发生风险甚至是伤害,合法维权就非常麻烦。
民宿发展过程中的这些关系和问题,如果不理清,很多问题就不能浮出水面。潜藏的问题和矛盾就会影响这个行业业态的良性发展,对它的未来和规模扩大(合法连锁经营)就会形成瓶颈或制约,包括对农民就业、农民致富都会有不好的影响。
关系一:乡村振兴中的房屋存量与增量的关系
这几年来,乡村里到处都是建设工地,一直在不断地建房子,盖这么多层的村庄还是乡村吗?所以一定要控制好存量和增量的关系。存量就是存量,一定要严格管理;增量如果不合规,就一定要限制和控制。
关系二:乡村振兴中的农民主体和外来新主体的关系
乡村振兴进程中,政府会配套很多公共服务设施,从不同角度促进农村环境改善、农业发展、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包括医疗、教育、卫生、公共福利改善,会引导诸多外来主体进入乡村,参与建设。那么,这里面农民主体和外来主体这个关系要理清。
关系三:乡村振兴中的人、房、地的关系
乡村振兴中,关于农民、房屋和土地的关系,现在法律上依旧还理不清。比如土地,农民的承包经营地可以进行流转,房子本村的村民符合条件的可以进行买卖租赁,城里人不行。人、房、地,这里面的关系要进一步从法律上理清界限并去规范它。物权法在乡村振兴的过程中,在人、房、地之间的体现非常重要,物权法涉及到每个公民,农民的物权法体现在哪,这个也要理清。
关系四:乡村振兴中的政策的合法审核与现有的法律的冲突的关系
相关单位出台一系列的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政策、方案,这些政策和法律有没有冲突?这些指导意见是否经过了比较严格的合法合规性的审核?鼓励做这个事的时候,会不会给将来留下不好解决的问题。
关系五:乡村振兴中的硬和软的公共服务的关系
乡村的公共服务,像刚才谈到的医疗、养老、医保、就业、教育等等一系列的问题,这些与硬件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关系的处理?财政政策又能支撑乡村建设的硬软件公共服务到什么程度。
关系六:乡村振兴中的政府与各类运营主体的关系
政府与乡村各要素(产业、事业)的投资、运营、管理、服务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要处理好。乡村振兴未来的产业业态将丰富多元,同时更会面临更多的、更复杂的产业链条上的协作、联动关系。
关系七:乡村振兴中的扶贫与富民界定的关系
乡村振兴发展过程中,哪些村是扶贫,哪些村是富民;哪些是解决温饱问题,哪些是摘掉了贫困帽要进一步发展的,这些要做出很好的界定。特别是即将进入脱贫攻坚之后的时代。
关系八:乡村振兴的内力与外力的关系
乡村振兴中的外力是更多的农业产业发展的机遇,农村环境改善的机遇、农民变市民的机遇,内力是农民自身文明程度的提升、技能的提升,这个关系也要处理好。
乡村振兴的实践中,这些关系处理好了,可能会事半功倍,会使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效能更加放大。新中国70年,明年全部脱贫的目标一定能实现,是很了不起的。脱贫后,让农业产业兴旺、农村环境美好,农民过上富裕的生活,这个和乡村振兴的关系实在是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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